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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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告 李照澤
李勝隆 李勝慶 李廷旭 李廷玉 李麗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被告 李清輝
李南 張柳 李光輝 李武南 李北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被告 陳貞妙 (即 李通士 之承受訴訟人)
李仲銘 (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 李仲昇 (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 李瓊慧 (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 李昭冠 (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 李清容 (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 李佳芳 (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