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玉婷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6783號),本院受理後(103年度簡字第2157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侯玉婷涉犯之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39條第1項前段之通姦罪,該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朱騏宏 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21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高俊珊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