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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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世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美慧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