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泓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書誤載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該法院自無管轄權,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泓銘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690號判決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刑,受刑人不服提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3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325號判決,受刑人不服提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判決,其中附表編號5部分,經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附表編號6部分,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就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如附表所示之6罪,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揆諸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自應由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對於本件聲請並無管轄權。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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