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82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葉玉英
洪小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80元;查: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故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外,其訴訟標的應為法律關係本身。
㈡原告以被告二人關係緊密,就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行為,恐有
通謀虛偽或借名登記之虞為由,聲明:⑴確認被告間於民國90年6月13日就新北○○○區○○段1922建號(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及其坐落土地同段642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之買賣關係不存在。⑵被告間就上開房地於90年8月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被告洪小雯應將上開房地回復登記予被告葉玉英。是以,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不存在之買賣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而系爭房地附近一年內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88,000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故系爭房地於104年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6,779,520元(計算式:77.04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均交易單價88,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779,52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122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98
0元,尚不足65,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