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99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上訴人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零玖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叁萬零叁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元【計算式:16350+46644=6299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