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7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89號
原   告  陳家鈺 即台中佳醫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被   告  馮浩銘
被   告  朱秉睿
被   告  馮惠瑀
被   告  馮秉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照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志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