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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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015號
原   告  李世韋
被   告 方 若華
兼法定代理  劉安琦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日下午2時45分
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該期日通知係向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劉安琦住所為寄存送達,惟截至108年12
月10日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劉安琦尚未領取,上開送達尚非合
法,有送達證書可佐,則原定10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
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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