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FORTESALILYNCORPORAL( 艾玲 )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
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法院核定
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準。查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728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而被告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210元,爰依前引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
81,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100號),業經
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
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