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蘇炳璁
被   告  蔡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108年度屏小字第476號),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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