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魏嘉建
被 告 賴淑娟
被 告 賴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三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