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郭郁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鎮濠 間就本院108年度雄
小字第1214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已與相對人成立
訴訟上和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請求退還第二審
裁判費三分之二等語。
二、按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
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8年度雄小字第121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
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7月25日成立訴訟上和解,依上述
規定,聲請人本應於108年10月25日前,向本院聲請退還其
於上開事件所繳之裁判費3分之2,有相關案卷可憑。惟聲
請人遲至108年11月8日始具狀聲請退還,亦有本院收狀戳
章可按,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