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312號判決、97年度審易緝字第21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民國96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08號│第386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緝字第││實││312號│21號││審├──┼────────┼────────┤││判決│97年5月9日│97年8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97年度審易緝字第││判││312號│21號││決├──┼────────┼────────┤││判決│97年6月9日│97年9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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