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3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有期徒刑部分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列有期徒刑部分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偽造文書│││條例(持有子彈)│條例(製造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3月│││罰金5萬元│併科罰金20萬元││││減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5千元│││││(新竹地院96年聲│││││減字第2817號)│││├────────┼────────┼────────┼────────┤│犯罪日期│94.3月間某日至95│94年中旬某日至95│90.10月至11月│││年5月13日│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5年偵字│新竹地檢95年偵字│新竹地檢91年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895號│第2895號│第1661號、92年偵│││││字第2138、612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5年訴字第531號│95年訴字第531號│95年上訴字第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6.14│96.6.14│96.4.4│││││││├───┼────┼────────┼────────┼────────┤││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5年訴字第531號│95年訴字第531號│97年台上字第1687││判決││││號││├────┼────────┼────────┼────────┤││判決│96.7.12│96.7.12│97.4.17│││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法第214、216條│││條例第12條第4項│條例第8條第1項││├────────┼────────┼────────┼────────┤│合於民國96年犯罪│不合│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不減│不減│有期徒刑1月15日││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