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得抗告。
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9.16│95.9.19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1302號│95年毒偵字第130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30│96.05.3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28│96.05.30││├─┴─────────┼──────────┼──────────┼──────────┤│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15日│││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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