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徽娘宛心」DVD影音光碟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二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徽娘宛心」四片,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二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徽娘宛心」DVD影音光碟四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