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之1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8月10日起執行羈押,再分別裁定自同年11月10日、97年1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等,則非在斟酌之列。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本院審理程序雖告終結,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於97年1月16日以96年度訴字第14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在案,且被告並已於97年1月28日提起上訴,仍須進行第二審審判程序,為免日後被告在第二審審判期間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