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3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麗鈴 代理人 張敦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1第2││項之規定,須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始││不另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已逾上開規定期間)。│├───────────────────────────┤│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紙頁)。│├───────────────────────────┤│㈢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9份。│├───────────────────────────┤│㈤應補正:││1.受扶養權利人(母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3.受扶養權利人(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4.扶養義務人有幾人?扶養義務如何分擔?│├───────────────────────────┤│㈥陳報債務人本人及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1月起至││104年9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㈧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母親之各項收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㈨自102年1月1日至迄今,個人生活及扶養費之全部支出明細││,並檢附至少6個月內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油資(應註記車牌號碼)等繳納單據、收據或發票││】。│├───────────────────────────┤│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母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請說明本件聲請更生事件委請律師辦理之資金來源為何?是││否已全部給付完畢?如未給付或僅為部分給付,則待付金額││為何?(請將未給付部分之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