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世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世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世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各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17年8月之範圍,又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係與附表編號1至
4所示之罪於密接時間所犯,且均係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僅因分別起訴而未能於同一判決內併同定其應執行刑,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附表:受刑人洪世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此部分含3罪,均同刑│││││度)││├─────┼───────────┼───────────┼───────────┤│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1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6日│①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3日││││②102年11月24日│││││③102年11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8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8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8號、│││第28040號│第28040號│第280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8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8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85號││實├───┼───────────┼───────────┼───────────┤│審│判決日│103年7月24日│103年7月24日│103年7月2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50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50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509號││決├───┼───────────┼───────────┼───────────┤││判決│103年10月9日│103年10月9日│103年10月9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242│署103年度執字第16242│署103年度執字第16242│││號│號│號│││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此部分含7罪,均同刑│││││度)│││├─────┼───────────┼───────────┼───────────┤│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①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9月13日│││②102年11月24日│││││③102年11月24日│││││④102年11月25日│││││⑤102年11月26日│││││⑥102年11月26日│││││⑦102年11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8號、│102年度偵字第27098號、│103年度偵字第12565號│││第28040號│第2804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85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85號│103年度訴字第972號││實├───┼───────────┼───────────┼───────────┤│審│判決日│103年7月24日│103年7月24日│103年8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50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509號│103年度訴字第972號││決├───┼───────────┼───────────┼───────────┤││判決│103年10月9日│103年10月9日│103年12月3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案│││││件││││├─────┼───────────┼───────────┼───────────┤│備註│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署103年度執字第16242│署103年度執字第16242│104年度執字第167號│││號│號││││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