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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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黃芬蘭
被   告  李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雄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總額為新臺幣210,99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本件因認無行調解之必要,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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