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蘇勇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