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蘇勇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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