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25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郭秋美
林惠敏
被 告 方和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叁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