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晉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高美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75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9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25,21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然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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