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訴訟代理人 呂賢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先立 、英啓
鳳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78號),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1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