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翔瑜
李裕吉
相 對 人 陳春桐
陳王霞
陳明宏
陳春花
陳珅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春桐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起訴並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調解部分駁回。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並聲請調解,聲明㈠相對人陳春桐、陳王
霞、陳春花、 陳坤環 就被繼承人 陳來旺 所遺坐落雲林縣○○
鎮○○○段○○○○○○○○○○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
,於民國101年9月29日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5
年11月8日分割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陳明
宏就上開不動產於102年6月1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並回復為被繼承人陳來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等語。惟本件調
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