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六0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信維新瑞 和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被上訴人龍井鄉公所設台中縣○○鄉○○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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