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號聲請人即被告 董貴晃 指定辯護人 唐國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貴晃提出新臺幣壹佰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貴晃業已坦承全部犯行,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罹病需保外治療)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應由法院審酌案情,就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判斷。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1月21日起予以羈押。查被告提出本案聲請,經本院於100年3月14日審判期日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並兼衡其犯罪情狀、所犯罪名之法定刑及罪數、家庭狀況等一切情形,認如命具保尚可維持後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淑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