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貴晃指定辯護人唐國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貴晃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董貴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0年1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0年4月21日起延長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