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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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訴人即原告萬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46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6,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