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6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4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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