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林裕洲 即 林公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