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林裕洲林公道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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