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