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秩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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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板秩字第10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朱家禾
王 昱翔
侯宏倫
吳宏鞦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5年8月
1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1053290621號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朱家禾、 王昱翔 、侯宏倫、吳宏鞦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玖
百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朱家禾、王昱翔、侯宏倫、吳宏鞦於下列時、地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5年7月13日14時許。
⑵地點:新北市○○區○○路1段188巷6弄口。
⑶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許芯榕 於警訊中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