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013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陸仟零玖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依借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4,478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嗣改為請求1,936,009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85年3月18日邀同被告丙○○為向伊借款3,350,000元之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限20年,前5年只付利息,第6年起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9.65%計算,嗣後隨伊牌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並得每3個月依伊當時放款利率加減碼標準檢討調整加減碼數後,重新計算利率),如逾期償付本息,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債務即視為到期。詎被告乙○○自96年7月18日起即未繳款,計欠本金2,004,478元,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嗣雖為部分清償,仍欠1,936,009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借據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辯稱:因家庭因素以致暫時無法清償,請求准予緩期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長期放款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五、按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不爭執真正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款已有明文,原告嗣又不同意給與期限利益,被告所云緩期清償之抗辯即屬無據,自難採取。從而,原告依借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36,009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㈠: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2,004,478元│自⒎⒙起│2.75%│自⒏⒚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附表㈡: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1,936,009元│自⒒⒙起│2.82%│自⒓⒚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之2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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