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891號
原   告  陳翃雋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複代理人   周昕毅 律師
被   告 綠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婉
訴訟代理人  李儼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案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
4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法定代理人「 李瓊婉 」之記
載,應更正為「林瓊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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