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六三六號)及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菸類峰牌壹佰捌拾叁包、大衛杜夫牌叁仟玖佰捌拾壹包、七星牌
伍仟玖佰叁拾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菸
類大衛杜夫牌香菸三千九百八十一包、峰牌香菸一百八十三包、七星牌香菸五千
九百三十一包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
件)。
二、茲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及所生危害等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台灣省內菸
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
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刑事庭。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