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小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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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玖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0000000000、M88NB966512電話,自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起至八十九年一月止計欠電信費新台幣(下同 )五萬六千二百
四十一元未清償,爰訴請被告給付前述款項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其並未向原告租用系爭電話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繳款通知、租用申請書為證,惟已為被告所否認該租用
申請書為真正,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確有租用系爭電話之情事。從而,原
告本於系爭電話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前述款項及利息,於法無據,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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