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9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于恩

選任辯護人賴佳郁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840號、112年度偵字第4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于恩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于恩頰黏膜惡性腫瘤第四期復發,併咀嚼、吞嚥之機能永久遺存顯在障害,持續於臺北榮民總醫院接受藥物及化學治療中,且被告因上開病情因素,身體虛弱,若勉強出入公眾場合,恐因此增加細菌感染之風險,影響後續化學治療之期程,此有刑事聲請停止審判狀檢附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被告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足認其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存有停止審判之事由,依上開規定,本案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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