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145號聲請人 楊東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吉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