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59號

聲請人 李素月

代理人 李佑均 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逸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本票原本(票號:CH696911、CH696912、CH696913、CH696914、CH000000)0張。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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