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43號

聲請人 董美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松坤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狀尾有聲請人董美麗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本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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