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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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
蕭育涵 律師
被告向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琇
兼上
訴訟代理人 卓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4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4,4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