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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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

原告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

蕭育涵 律師

被告向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琇

兼上

訴訟代理人 卓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4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4,4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112年度北簡字第8179號民事簡易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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