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張燕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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