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鄭彥谷
被   告  宋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
八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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