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附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三二七號
原告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
陳正 被告丁○○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王俊隆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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