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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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62號原告 蔡金蟬 臺中市○○區○○里○街路觀音巷6號被告 周文卿 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薛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