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景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珮羚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一00年度婚字第五四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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