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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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839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王寶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宜庭 即 黃羽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