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3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對被告 巫啟誠 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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