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1號上訴人 陳佩君
(送達代收人 陳幼涓 住臺中市○○路○段以上上訴人與 許錫彥 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利益為新台幣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